當前位置:首頁>生活>五、露天礦山火災的預防措施
發布時間:2025-10-28閱讀(7)
|
(1)礦山的建筑物和大型設備,必須按國家發布的有關防火規定和當地消防部門的要求,設置消防設備和器材。
(2)采掘設備應配備電氣滅火器材,設備加注燃油時,嚴禁吸煙和明火照明。禁止在采掘設備上存放汽油和其他易燃易爆材料,禁止用汽油抹洗設備。使用過的油紗等易燃材料,應妥善管理。
(3)因礦石自燃而將地下開采改為露天開采時,必須事先查明火災蔓延情況、開采的安全深度、剩余的礦量與礦體的厚度等,寫出書面報告,報主管部門批準。
(4)地面防火應按照國家頒布的有關防火規定和當地消防部門的要求,對建筑物、木材場、材料場、**庫、氫和乙炔瓶庫、石油液化氣站和油類倉庫等場所建立防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備足消防器材。
(5)各廠房和建筑物之間應建立消防隔離設施,消防通道上禁止堆放雜物。
(6)礦山應編制防火災計劃,規定專門的火災信號。任何人員如發現火災時,必須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撲滅,并迅速報告調度室組織滅火。
(7)大型礦山、有自燃發火危險的礦山,應成立專職礦山救護隊。 (8)離城市15km以上的大、中型礦山,應成立專職消防隊,小型礦山應有兼職消防隊。 (9)**廠、爆炸材料庫防火,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執行。 |
Copyright ? 2024 有趣生活 All Rights Reserve吉ICP備19000289號-5 TXT地圖HTML地圖XML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