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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5-10-28閱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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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本身就是一個明火作業過程,危險性很大。發生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沒有對動火設備內部本身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進行全面吹掃、置換、蒸煮、水洗、抽加盲板等程序處理,或沒有對經處理而達不到動火條件進行分析或分析不準,而盲目動火,引發火災、爆炸事故。
(2)氣焊、氣割動火所用的乙炔、氧氣等易燃、易爆氣體,膠帶、減壓閥等器具不完好,出現泄漏,發生燃燒和引起爆炸。 (3)在動火作業時,氣割、氣焊或是電焊,都要使金屬在高溫下熔化,熔化的液態金屬到處飛濺,使周圍的地漏、明溝、污油井、電纜溝以及取樣點、排污點、泄漏點發生火災、爆炸事故。
(4)氣焊、氣割時所使用的氧氣瓶、乙炔瓶都是壓力容器,設備本身具有較大的危險性,違反安全規定,使用不當,發生著火、爆炸事故。 (5)用電焊時,電焊機不完好或地線、把線絕緣不好,造成與在用設備、管線發生打火現象,焊工在附近其他設備、管線上引弧,造成設備、管線擊穿,或使設備、管線損傷,甚至將接地線連接于在用管線、設備以及相連的鋼結構上,留下隱患。
(6)用電時,電線或工具絕緣不好發生漏電,或焊工不穿絕緣鞋,在容器內部或潮濕環境作業,造成人員觸電,或合閘時,保險熔斷產生弧光燒傷皮膚等。 (7)監護人員脫離崗位或沒有監護人,防范措施落實不到位,環境條件發生變化時,如在進行取樣、排污或發生泄漏等情況下沒有及時停工,引發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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