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生活>動火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要求
發布時間:2025-10-28閱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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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訂、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2)動火人。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上簽字。若帶徒作業時,動火人必須在場監護。動火人接到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后,應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動火前(包括動火停歇期超過30min再次動火),動火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在單位當班班長呈驗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經其簽字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3)監火人。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工藝流程,了解介質的化學、物理性能,會使用消防器材、防毒器材的人員擔任。必要時,也可由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共同指派。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于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 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動火前要按照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檢查動火措施的落實情況,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作其他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4)動火部門負責人。動火單位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應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并參與制訂、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力。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出現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動火分析人。動火分析人應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6)安全員。執行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應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安全員必須到現場。 (7)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做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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