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生活> 最高法明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取消彩禮會成為趨勢嗎?
發布時間:2026-01-17閱讀( 9)
央視網消息(記者/楊繹霏 闞純裕 剪輯/杜安琪):“彩禮”是傳統婚嫁習俗之一。近年來,多地彩禮數額持續走高,涉彩禮糾紛案件數量也呈上升趨勢。有人禮尚往來、點到為止;也有人將彩禮看作衡量愛情的秤砣。

如今,彩禮不僅涉及夫妻和雙方家庭,還延伸至社會領域,成為一些極端案件的導火索。
1月18日,最高法發布《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明確禁止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
央視網《新聞+》欄目邀請資深婚姻家庭律師、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荊,詳細解讀此次《規定》的新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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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記者:最高法發布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是在何種背景下的考慮?
張荊:首先,在農村,一些年輕人結婚的成本越來越高,其中很重要的一項成本壓力就是來自于彩禮。
近些年,我國的結婚率呈下行趨勢,其中有些年輕人也正是因為經濟壓力才選擇晚婚或不婚。在農村地區,有時高額彩禮已經遠遠超出一個家庭的承受力,導致這些家庭經濟上陷入貧困。
一旦兩個年輕人之間的感情出現問題,很有可能因為此前支付了巨額彩禮,或者因支付彩禮所欠的債還沒有還清,加劇矛盾,從而引發一些極端、惡劣的刑事案件。
此外,我們一直倡導男女平等,尊重女性,尊重夫妻雙方婚姻自由的權利,過于追求高額彩禮,對于社會也有一些負面影響。
在這些背景下,需要法律對彩禮糾紛作出進一步的規定。
《新聞+》記者:新版司法解釋如何界定彩禮范圍?婚前的禮物往來如何區分?
張荊:首先,婚前來往的這些財物并不是都能劃進彩禮的范疇當中。彩禮的定義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禮金交付。現在有很多年輕人確定了雙方之間的準夫妻關系之后,就會舉行訂婚儀式。訂完婚后,一些地方會有逢年過節給紅包的習俗,不僅雙方父母要給,男方家的親戚們見到準兒媳也要給紅包。除了紅包以外,還會給女方買衣服,甚至給女方家送豬肉等多種形式的禮品。這些東西不能夠完全歸納到彩禮當中,只能算作是人情往來。#年少萬兜鍪#
另外,有些紅包的金額比較特殊,比如“1314”“520”等。雖然法律中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大家都知道“1314”指的是一生一世,“520”取的是我愛你的諧音。#辣目洋子#所以具有這種節日特殊意義或者其他象征意義的紅包,不能算作彩禮。
《新聞+》記者:本次最高法發布的司法解釋中,進一步明確了涉彩禮糾紛的訴訟主體,其中規定,婚約雙方父母可作為婚約財產糾紛訴訟當事人。這條規定因何得到進一步完善?
張荊:在過去,彩禮糾紛通常發生在離婚訴訟當中。離婚訴訟是封閉式的訴訟,因為它只解決男女雙方的身份關系。但事實上生活是復雜的,有時彩禮會支付給女方的父親或者母親,甚至還有養母、祖輩等不同情況。比如由祖輩帶大的孩子,可能彩禮就支付給女方的祖輩親人。
如果使用舊有規定,兩個年輕人作為訴訟主體,實際上真正收錢的人沒有進入訴訟當中,這不利于查清整個案件的事實,就會導致還需另行起訴,這無疑也是對司法資源的浪費。
《新聞+》記者:在此次《規定》中,哪些情況需要返還彩禮?
張荊:我注意到這一次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只有兩種:在一起共同生活和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比如登記領證后在一起共同生活,這種情況下,在退還彩禮的時候要做具體考慮。
另外一種是支付了彩禮,卻完全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我們在一些熱點事件中也可以看到,雖然登記結婚了,但有些人三天后就不見了,借此索取財物、欺騙錢財。為了防止有這種現象出現,因此這也是一種要考慮的情形。
還有一種情形是,無論是否登記,有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顯然支付彩禮的目的是為了締結一段婚姻關系,但婚姻關系沒有締結,屬于彩禮應當返還的情形。
我認為司法解釋更看重的是為這段婚姻支付彩禮后,這段婚姻有沒有客觀發生、實際存在,這是作為彩禮是否返還的一個判斷標準。
《新聞+》記者:如何解讀《規定》中“共同生活”這一標準?
張荊:探討共同生活,要回到當地的風俗習慣和具體的生活中縱向看待。
比如兩個年輕人既沒有登記,也沒有結婚典禮,支付了彩禮以后就在一起生活。#辜鴻鳴#在一起春耕秋收、一起打工、孕育子女,完全符合普通夫妻的日常生活,并且周圍鄰居也了解這些事情。通過這些特征判斷,他們確實已經屬于在一起實際生活的情形。
我認為不太好用一個量化的指標去衡量共同生活的標準,比如在一起生活了多少天或者生育了幾個子女,因為生活是復雜的,判斷他們是不是長期在一起共同生活,還要看他們雙方對于各方家庭的融入程度、生育子女的情形等,是一個綜合性的判斷。#赤壁賦原文#
《新聞+》記者:針對彩禮最新的司法解釋,有網友提出疑問,女方父母給的嫁妝在財產方面該怎么算?
張荊:嫁妝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嫁妝在司法實踐當中基本上類同于彩禮的性質作相關認定。嫁妝與彩禮的區別只不過是支付的主體或者名稱不一樣,但嫁妝同樣也是以雙方締結婚姻為目的,女方父母對年輕人新家庭寄予的美好愿望,從而給予的一些經濟幫助。
如果司法實踐當中出現了由于嫁妝產生的糾紛,也應當適用彩禮的相關規定。我本人曾碰到過類似案例,女方家庭的經濟水平相對較高,兩個年輕人結婚時,女方家贈送了一套房產和200萬元的現金,并在結婚儀式當天,由司儀大聲宣讀出這些財物的內容。
類似這么大金額的嫁妝,雙方如果不在一起共同生活,且結婚時間較短的話,也要考慮返還的問題。關于具體返還的形式、把握的原則和彩禮應該一致。
另外,嫁妝是否返還也與其他因素有關。如果男女雙方還沒有形成合法的婚姻關系,沒有構成完整的共同的經濟主體,這種情況下所支付的嫁妝很有可能認定為女方父母對于女兒個人的補貼或者叫作經濟幫助,也就意味著這是屬于女方一方的婚前財產。#七匹狼#
還有一種情況,比如贈與房產時,即便是雙方婚后,但房產屬于女方父母全款購買,并且登記在女兒名下,實際上也算女方的個人財產,所以是否返還要看嫁妝贈與的時間,也要看贈與的財物內容。
《新聞+》記者:您如何看待當前的彩禮糾紛問題?彩禮的內核是什么?
張荊:彩禮這種傳統禮儀和今天我們的婚姻價值觀并不矛盾,之所以現在不斷有由彩禮引發的惡性社會事件,是因為有些人忽略彩禮的“禮”,只盯住“財”,婚姻也由此變成了斂財工具,女兒成了要錢的籌碼。
我認為此次新的司法解釋并沒有“一刀切”地將彩禮這一項風俗習慣或約定俗成的一些規則直接拿掉,而是對于彩禮的支付和返還的情形作了一些必要的、適當的調整。此外,彩禮與女性在婚姻當中能否受到重視,沒有必然的聯系。
在如今的社會關系中,年輕人之間的婚姻質量,關乎彼此的理解、尊重、認可等一系列和價值觀有關的內容,而跟錢沒有太大關系。相反,有的時候,錢會為一段美好的關系帶來破壞性的影響。原本兩個年輕人可以坦誠相見,毫無防范之心,但是由于彩禮一方承擔了過重的經濟壓力,心理上難免就會失衡。
所以用高額彩禮的形式確保婚姻的安全性、穩定性,這本身就是一個悖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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